金羚文学 - 历史小说 - 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在线阅读 - 第1110章

第1110章

    几名律师对视了一眼,忍不住感慨了一句。

    在知道自己的对手是秦牧之后。

    他们就感到了亚历山大。

    秦牧在前三轮的表现……

    实在是太变态了。

    每轮都是以排名第一的表现分晋级的,足以说明了他的实力。

    而且。

    不止是刑事辩护领域,秦牧似乎还擅长其他领域的辩护。

    综合实力极强。

    “我们有三个人,都擅长刑事辩护,应该有机会的。”

    几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强行为自己打气。

    他们已经杀到了第四轮。

    再晋级一次……

    就可以冲进全国前四了!

    “咚——”

    “接下来,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答辩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很快将目光转向了他们三人。

    三人沉吟片刻。

    便有一人主动站了出来,开始答辩道:“我方当事人固然存在出售剧本的行为,但那是处于谋生需要,是他的职业使然,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行为,不应当视作犯罪论处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,我方当事人出售诈骗剧本,原本目的是为了宣传如何防骗的,却不料被李四所利用,其出发点非是为了帮助他人犯罪,并无犯罪动机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,我方当事人从未从李四的诈骗活动中获得过任何分红,双方唯一的往来仅为剧本出售,也比较符合市场价,不属于变相交易……”

    凉城的律师洋洋洒洒,将辩护观点阐述了一遍。

    力图替张三做无罪辩护。

    所有人都很清楚。

    只要他们能成功完成这个案子的无罪辩护,那晋级第五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

    “既然如此,那么本庭宣布,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出售诈骗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接下来的庭审请双方围绕此点展开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在总结之后,接着主持庭审。

    在凉城律师答辩之后。

    庭审紧接着进入了举证和质证环节。

    所有人再次将目光放在了秦牧身上,想看看秦牧作为公诉人会提出什么样的证据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。”

    秦牧往前走了一步,开口道:“这是我李四的供词,审讯之下,他主动交代了是他找到的张三,要求购买诈骗类剧本,且双方合作了三年之久,他前后购买了十七个剧本。”

    “分别是卖茶女剧本、杀猪盘剧本等……”

    这些剧本都出自于张三之手。

    树立虚拟的清纯形象,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最后再用各种方式榨取财物。

    并且。

    为了加强剧本的可信性,张三自学了心理学,在剧本中加入了心理暗示等内容。

    使得诈骗套路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大。

    据李四交代。

    他们发现张三是个人才之后,便完全按照张三攥写的剧本来进行诈骗。

    诈骗成功率提升了至少三成!

    “张三所写的剧本给李四的诈骗团伙提供了方法指导,在犯罪活动的进行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。”

    秦牧深吸了一口气,接着列举证据:“这是李四交代的犯罪数据,分别是十七个剧本所骗人数,以及金额,累计高达2000万元。”

    “这是张三出售剧本从李四处获得的利润,总计一百三十万……”

    “这是……”

    在亮出了一系列的证据之后。

    秦牧又接着说道:“按照刑法,李四的行为已完全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。”

    随后。

    他又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条文当众念了出来。

    传授犯罪方法罪,是指用语言、文字、动作、图象或者其他方法,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。

    没错。

    事实上。

    刑法为了杜绝除了教唆类犯罪的行为,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罪名。

    毕竟……

    教唆犯罪属于共犯。

    而很多时候,告诉他人犯罪方法的人,并没有直接参与该事件。

    且教唆犯罪针对的是教唆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。

    不包含教唆那些想犯罪的人。

    而传授犯罪方法罪……

    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漏洞。

    最重要的一点……

    那就是这个罪名和教唆犯罪不同,它属于行为犯。

    即无论有无参加犯罪,只要教导了他人该犯罪方法,便构成此罪。

    在量刑上。

    传授犯罪方法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

    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

    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    此外。

    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犯罪人之间,是不构成共犯的。

    即便李四按照张三的剧本施行了犯罪,两者之间也不构成共犯。

    但张三的行为……

    却完全符合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各个构成要件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学法联盟论坛。

    一瞬间。

    发帖量猛增。

    “好家伙,还真有传授犯罪方法罪?这种罪都有?”

    “完了完了,那以后话不能乱说了,在网上指导他人怎么杀人灭迹,结果别人照做了,我还要受到牵连?”

    “之前是哪个老哥说的,传授犯罪方法不犯罪的?”